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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1  阅读:1351次 来源:南京无人机学校
 

  据业内人士介绍,实名注册只是严格管理的第一步,国家空管委正在牵头起草一份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具体管理规定,将明确对未进行无人机实名登记的行为给予处罚。该规定是国家层面对无人机管理的最高行政法规,有望近期出台。而我国目前有两种无人机操作者的考核证件。一种是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遥控多旋翼飞行器执照”。另一种是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系统驾驶员合格证”即AOPA。培训机构介绍考一个证需要8800元到15800元不等的学费。目前,全国获得无人机驾驶合格证的仅一万多人,远低于实际无人机驾驶员总数。

  无人机登记运行原因

  有人认为,小小的无人机不过就是个玩具而已,无人机为什么要登记运行?

  根据相关实验,一只重1.8千克的鸟与一架高速飞行的飞机相撞,产生的冲击力比炮弹还大。一般消费级无人机的重量为1.5千克至150千克,通常由质地坚硬的材料制成,无人机若与高速飞行的飞机相撞,严重的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且由于无人机是靠无线信号进行数据传输的,民航飞机在飞行中,控制系统、自动导航系统、自动驱动系统、起落装置、通信设备等等都可能受到无线信号的干扰。尤其是飞机起飞和降落阶段,是最容易受到干扰的,无论出现信号干扰还是发生碰撞事件,都会造成飞机系统故障甚至失去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猛发展,飞行器监管的规定和措施却没能跟上,无人机在机场附近违规飞行严重干扰航班运行、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一项亟须整治的安全隐患。2月至5月,昆明长水机场先后发生6起无人驾驶航空器侵入机场净空保护区事件,不同程度导致航班延误、备降等情况;4月14日至4月27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接连发生8件无人机扰航事件,总计造成114个航班备降、超过40个航班延误、4架飞机返航、超1万旅客出行受阻被滞留机场,且5月3日、15日,双流机场再遭无人机干扰,造成部分出港航班延误,多个进港航班备降或返航;5月9日和12日,重庆机场受无人机干扰,共造成40余个航班备降,60余个航班取消,140余个航班延误,上万旅客出行受到影响。据民航局统计,4月份以来,杭州、大连、南京、上海等机场也多次发生无人机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看出,近段时间以来,无人机扰航现象是愈演愈烈,“黑飞”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的管控和整治。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针对“黑飞”管理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黑飞”一经查实,也将受到相关惩罚和制裁,这在《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

  但在具体问题处理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也不够明确。5月12日,民航局召开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认真传达中央领导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要求,并对下一步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所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民航局很有可能会继续颁布一系列针对民用无人机的法律法规,也希望无人机“黑飞”行为能及时得到有效地整治和管控。

  了解了2017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后,我们来看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原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原文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17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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